名  称: 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诊所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96-9885-2021-00022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卫执法函〔2021〕752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卫生健康综合监督
成文日期: 2021-12-14
发文日期: 2021-12-16
有效性: 有效

泰达街、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要求,鼓励市场主体开设诊所,根据《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诊所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政服〔2021〕480号)要求,现将诊所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滨海新区各街镇(除泰达街外)范围内的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发、延续、变更、注销。

二、诊所备案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健委通过“天津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进行接件审核办理。

(三)申请人自办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带与网上申报资料一致的纸质资料到区卫健委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完成备案工作。

三、诊所备案条件

(一)诊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应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制定或修订自行调整);

(二)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临床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四、诊所备案申请材料

(一)诊所备案申请表;

(二)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六)诊所管理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的样表、准备要点、审查要点以及具体要求详见“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操作规程(网址为:http://zwfw.tj.gov.cn)。申请材料内容、要求可参考《诊所备案网上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

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

(四)关于印发天津市“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1〕11号)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国家相关文件标准实施前的诊所备案办理工作,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诊所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后,在此期间备案的诊所按照国家公布的文件执行,此通知自行废止。

(二)设立中医诊所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设立中外合资诊所和港澳台独资诊所按照国家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卫健委对申请人提交的《建筑设计平面图》、感控制度等感控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院感防控要求的,将退回申请人重新设计后提交。

(四)诊所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按规定时限对备案后的诊所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区卫健委,经区卫健委审核后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泰达街、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诊所备案网上提交材料目录及要求

2021年12月14日

(联系人:综合执法监督室肖金萍、王利苹,联系电话:022-65305850 ;医政医管室窦克滨,联系电话:022-653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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