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广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按照《滨海新区财政局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滨财行政〔2022〕42号),现就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由申请人书写)和佐证材料等。
(二)出租单位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各主管部门和出租单位应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涉及非税收入退付的,应按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承租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出租单位提出房租减免申请,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度工作进程,确保应免尽免。同时要防止出现借机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二)各单位要尽快排查承租方情况,切实摸清底数,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协商一致,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三)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市政府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涉及新区卫生系统单位的有关减免政策咨询监督电话:65369048。
2022年4月1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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