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津卫中便函〔2022〕189号),拟于本年度在我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宣传内容
1.习近平法治思想;
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
3.中医药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4.《条例》及相关释义;
5.中医药法实施五年来推动中医药发展的成效、经验;
6.中医药法治建设成就。
二、参加机构
滨海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三、宣传对象
1.面向我区所有卫生健康工作者,以全面学习和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中医药法和《条例》学习培训活动;
2.面向市民大众,以宣传和贯彻为重点,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持续开展系列宣讲活动。
四、工作安排
1.集中学习培训阶段。2022年3月至6月,各医疗机构以专题讲座、座谈会、学习研讨等形式,深入学习“中医药法”和《条例》,推动本机构中医药工作整体提升,并于7月1日前将学习培训阶段的总结材料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室政务邮箱。
2.系列宣讲阶段。2022年7月至10月,各医疗机构结合贯彻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和“中国医师节”等重要节点,通过新媒体、海报、义诊等途径,推动中医药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和普及,并于11月1日将系列宣讲阶段的总结材料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室政务邮箱。
五、工作要求
1.各医疗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和《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22日前将联络表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室政务邮箱。
2.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宣传重点和宣传形式,注重方式方法创新,推动工作落细落实。
3.各医疗机构及时报送文字、照片和视频等总结材料,注意收集整理学习过程中促进我区中医药发展的新建议、新举措。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联络表(滨海新区)
2022年3月1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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