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通知 |
我委于2022年12月13日对殷文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已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卫医罚告[2022]026号)。现根据2023年1月8日实施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的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经研究,我委决定撤回津滨卫医罚告[2022]0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续我委将根据相关事实、情节、证据及法律依据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履行相关程序。
2023年1月3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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