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刘婷)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21-11-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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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1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头道沟欣美园市场东北角临建房二楼202室擅自执业(刘婷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依法决定予以你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并处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送达,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卫医罚告[2021]017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已视为送达。在此告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于你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卫医罚[2021]017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缴款渠道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农商银行(网银);光大银行(网银、云缴费、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平安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农业银行(网银);浙商银行(对公网银));建设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民生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或登录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czds.tj.gov.cn),工商银行(网银、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22-66360334;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嘉顺路575号)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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