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刘婷) |
刘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23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头道沟欣美园市场东北角临建房二楼202室擅自执业(你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本机关依法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0元(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卫医罚告[2021]01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此告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法制稽查科提出相关要求。逾期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22-66360334;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嘉顺路575号;邮政编码:300459)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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