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05 16:56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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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滨卫公罚[2024]006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初颜漫青春美容工作室(化婷)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程序类别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滨卫公罚[2024]006号
    行政相对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初颜漫青春美容工作室(化婷)
    处罚事由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违反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7月3日
    行政处罚结果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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