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050709493812818003) |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伟月美发店(张春梅)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507094938128180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伟月美发店(张春梅)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违反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5月7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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