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滨卫医罚[2024]010号) | |
案件名称 | 隋宝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滨卫医罚[2024]010号 |
行政相对人 | 隋宝发 |
处罚事由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违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4月2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0元罚款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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