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022811464512815303) | |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咖尚理发店(张凤莉)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228114645128153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咖尚理发店(张凤莉)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违反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2月2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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