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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区爱卫办关于滨海新区2022年11—12月份控烟执法监督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96-9885-2023-00003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爱卫办函〔2023〕2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文日期: 2023-01-13
有效性: 有效

无障碍语音播报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11—12月份,各监督执法单位克服疫情防控和新冠病毒感染带来的影响,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强化社会控烟监督执法,按照《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要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规范控烟管理,现对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控烟执法监督单位和职责

1.区教体局、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3.区教体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4.区公安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6.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辖区公园、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7.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控烟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控烟条例第六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9.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10.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执法监督情况

(一)投诉举报

11—12月份,全区各执法单位仅区卫健委收到群众投诉举报3件次,均及时进行了答复和处理,与上次通报基本持平。

(二)监督执法

按照区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部署,11月份区文旅局管辖的网吧及歌舞娱乐场所依然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无执法事项发生;12月份全区33家控烟执法单位(含各开发区、街镇和控烟执法部门)均组织开展了控烟监督执法活动。11—12月份全区累计发生控烟执法事项共1670次,出动执法人员4166人次,对686人次的吸烟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三)行政处罚

11—12月份,泰达街、新村街、汉沽街、寨上街、茶淀街、太平镇、中塘镇等单位发生控烟行政处罚事项,均为对个人处罚,累计处罚11件次,处罚金额共计650元。其他各单位未发生行政处罚事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控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牵头落实。要充分认识到健康文明的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的重要影响,积极阻断公共场所使用烟草及其相关制品对公众健康的侵害,体现新区群众的文明素养。各单位要明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控烟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控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二)强化控烟宣传。控烟知识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是强化控烟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持续运用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栏、LED电子屏、橱窗板报、告示栏,以及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而深入的向干部职工和社区群众开展控烟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摒弃相互递烟、劝烟陋习,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要引导公众建立公共场所使用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会对他人健康造成直接影响的意识。

(三)严格监督执法。在新冠病毒“乙类乙管”新形势下,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以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文化娱乐、休闲购物等为代表的公共场所逐步放开,公众社会生活逐渐步入正轨,而此时公共场所禁烟区吸烟现象同步增长,相互递烟、多人共吸、环境污浊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于经营者主动提供烟缸、打火机等烟具。各监督执法部门要持续加强现场检查,纠正违法行为,劝阻吸烟现象,尤其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不能以说代罚,以劝代惩,严格按照处罚标准对经营者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现场实施经济处罚,起到惩戒违法行为教育周围群众的目的。

附件:1.滨海新区2022年11月份控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2.滨海新区2022年12月份控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2023年1月12日

(联系人:于斌,窦占蕊;联系电话:6581719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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