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爱卫办关于滨海新区2022年1—2月份控烟执法监督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296-9885-2022-00007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爱卫办函〔2022〕14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成文日期: 2022-03-16
发文日期: 2022-03-17
有效性: 有效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1—2月份,各监督执法单位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要求,持续加大社会控烟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控烟管理规范的落实,现对各单位1—2月份控烟监督执法情况通报如下:

一、控烟执法监督单位和职责

1.区教体局、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3.区教体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4.区公安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6.各开发区、各街镇负责辖区公园、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7.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控烟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控烟条例第六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9.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10.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执法监督情况

(一)投诉举报

1—2月份,保税区、生态城、教体局、茶淀街四家单位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其他各控烟执法监督单位均未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期间共接到投诉举报4件,均进行了答复并现场处理。

(二)监督执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控烟执法监督单位1月份未按开展控烟执法和监督工作。1—2月份全区发生控烟执法共1952次,出动执法人员4703人次,对881人次吸烟者进行劝阻,对发生禁烟区吸烟现象的场所制发整改通知文书数2份,目前均已整改完毕。

(三)行政处罚

1—2月份发生控烟行政处罚事项的单位有:新村街、大港街、寨上街、太平镇、中塘镇,均为对个人处罚,累计7件次,处罚金额共计350元。其他各单位均未发生行政处罚事项。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电子烟监督执法

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属于新型烟草制品。目前全市正在集中开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违法商业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各控烟监督执法单位要重点加强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餐饮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足疗保健等场所控烟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控烟法规宣传,引导经营者加强场所控烟管理,杜绝禁烟区吸烟尤其是青少年使用电子烟现象,配合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

(二)加强重点场所控烟监督执法

餐饮场所、足疗保健、洗浴、美容美发等场所依然是控烟工作重点,问题较为严重,禁烟区吸烟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相互递烟、多人共吸、环境污浊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场所甚至为消费者提供烟缸、打火机等器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开发区、街镇要持续加强烟草危害及二手烟暴露知识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自律、健康消费的新风尚;要教育引导经营者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加强控烟管理,及时劝阻吸烟行为;要切实加大经济处罚力度,针对个人吸烟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对场所经营者未及时劝阻甚至提供吸烟器具的行为加大处罚。

(三)加强控烟成效巩固

调查发现,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文化场馆、连锁服务行业控烟成效较为明显,从业者及场所内公众自律性较强,吸烟现象偶发或没有,说明部分公众场所控烟工作取得一定实效,公众在上诉场所不吸烟的意识已经建立。各控烟监督执法单位要加强日常巡视,督促管理者或经营者规范落实控烟标准,巩固工作成果。农贸市场、窗口服务单位等场所吸烟行为尚未完全杜绝,相关监督执法单位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形成法制氛围,引发群众关注,促使群众加强自我行为约束。

附件:1.滨海新区2022年1月份控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2.滨海新区2022年2月份控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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