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我委向李爱芹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卫医罚[2020]032号),经我委复核,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我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卫医罚[2020]032号)和《催告书》(津滨卫医催[2021]008号),并对本案重新调查处理。
2022年2月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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