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96-9885-2021-00008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卫疾控〔2021〕122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成文日期: 2021-09-24
发文日期: 2021-09-24
有效性: 有效

泰达街、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放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津卫职健〔2021〕449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滨海新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放射用人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天津市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督促放射用人单位落实放射防护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场所、辐射监测仪器和放射性核素等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市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放射工作和放射诊疗风险隐患,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公众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用人单位及时、如实、规范申报放射性危害因素,放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责任单位:泰达街和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放射用人单位)

(二)加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设施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放射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确保符合GBZ120-2020、GBZ121-2020、GBZ130-202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责任单位:泰达街和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放射用人单位)

(三)加强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工作。规范开展放射诊疗设备验收检测、状态检测、稳定性检测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强化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治疗剂量仪、核医学活度计的配备和稳定性检测工作。(责任单位:泰达街和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放射用人单位)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放射用人单位应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知识培训。对介入放射学、核医学药物分装与注射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及使用131I进行甲状腺肿瘤诊断和治疗的核医学工作人员、其他使用131I放射工作人员内照射个人监测,确保符合GBZ128-2019 和GBZ129-2016的要求。(责任单位:泰达街和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放射用人单位)

(五)过量受照人员和医用X射线放射人员随访。本着“应访尽访”的原则开展医学调查。各放射用人单位应提供既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事故受照人员及2020年剂量≥20mSv放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情况;针对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中死亡人员,需进行死因调查。对前四次天津市医用X射线放射人员随访全部人员进行第五次随访,查清医用X射线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调查、肿瘤的发病情况和各种原因的死亡情况,对部分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生物样品采集。具体过量受照人员和医用X射线放射人员随访按照市疾控中心制定方案执行。(责任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放射用人单位)

(六)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加强规范配备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落实介入放射学操作的工作人员介入防护手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GBZ130-2020、GBZ120-2020等规范标准要求。(责任单位:泰达街和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放射用人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各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质量完成专项治理目标任务。

(二)各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推动辖区有关部门和放射用人单位按照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属地放射诊疗机构现场核查和放射用人单位抽查。组织放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工作自查整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防护设施管理、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加强对放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

(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负责收集上报放射防护专项治理自查表。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属地放射诊疗机构现场核查和放射用人单位抽查,严格控制检查执行进度和完成质量,保证检查真实准确,确保检查顺利完成。推动放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工作自查整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防护设施管理、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加强对放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放射诊疗机构过量受照人员和医用X射线放射人员随访调查及其数据收集上报,严格医学随访进度和完成质量,保证医学随访真实准确,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配合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开展属地放射用人单位现场核查和抽查。

(五)放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专项治理主要任务和各阶段工作要求,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自查和整改,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按时上报工作报表。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防护设施管理、放射诊疗设备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9月)。各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摸清辖区内放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以及放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放射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动员培训,明确行动要求和自查内容,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9-12月)。全区各放射用人单位要按照《滨海新区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以及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填写《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核查表》(附件1)和《天津市非医疗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核查表》(附件2),于2021年12月底前上报属地卫生监督部门。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放射用人单位开展过量受照人员和医用X射线放射人员随访。过量受照随访人员填写《过量受照人员登记表》(附件3)。针对2020年过量受照人员医学随访中死亡人员需进行死因调查,并填写《过量受照人员死因调查表》(附件4)。医用X射线放射人员随访人员填写《受照剂量与效应调查登记表》(附件5)和《肿瘤发病或死亡人员登记卡》(附件6),组织开展生物剂量估算,并按照随访工作要求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疾控中心。

(三)核查抽查阶段(2022年1-7月)。各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核查结果记录在用人单位填写的《天津市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核查表》(附件1)和《天津市非医疗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核查表》(附件2)上,并及时进行汇总。各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核查表报区卫生监督所汇总。

各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放射用人单位机构自查及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20%。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将附件1、2、7、8、9于2022年6月底前报送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汇总后分别报送至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和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室。

(四)总结阶段(2022年8月)。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于2022年8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至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室。

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高振山;联系电话:65305880

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陈崎村;联系电话:66360340

区疾控中心 联系人:苏卫红;联系电话:25892757

附件:1.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核查表

     2.非医疗机构放射用人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 核查表

     3.过量受照人员登记表

     4.过量受照人员死因调查表

     5.受照剂量与效应调查登记表

     6.肿瘤发病或死亡人员登记卡

     7.区级查处情况表

     8.区级核查情况表

     9.区级核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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