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 16-9885-2021-00086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卫医政〔2021〕49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文日期: 2021-05-10
发文日期: 2021-05-10
有效性: 有效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优化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目录》,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和循证证据充分等遴选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目录》内的抗菌药物,各医疗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上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原则上禁止下调管理级别。各医疗机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见附件2)的备案工作,并于2021年7月7日前将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报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室邮箱bhxqyzs@163.com。

二、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强化医师、药师、微生物检验人员、感控管理人员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加强本单位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培训、管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药学服务同质化。

四、其他事项

《目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津卫医政〔2012〕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表


2021年5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