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机关各工作室:
为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贾琼;联系电话:65305860;OA邮箱:user117@wsj.bhxq.tj.gov.cn)
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滨海新区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机关各工作室依据区卫生健康委权责目录清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机关各工作室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至综合执法监督室,综合执法监督室于1月31日前在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区司法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机关各工作室要有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年度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要经监督所和工作室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综合执法监督室。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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