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卫健委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发布日期: 2019-10-21 13:15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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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室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和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暂行规定”来确定。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参照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卫生、计生相关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的。

    (五)涉及影响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六)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七)分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综合执法监督室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在集体讨论会前3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区卫健委综合执法监督室,由综合执法监督室负责提交委领导办公会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3日内将案卷返回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所涉及工作室参加人员发表意见。

    (三)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五)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据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由区卫健委综合执法监督室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七)集体讨论会议记录需同监督执法文书一并归档。

    (八)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应经区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九)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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