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公示 |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所属执法机构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三、所属执法机构主要职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卫监督〔2016〕445号),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承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等行政监管职能的具体执法任务,查处违法行为。
四、执法区域
天津市滨海新区所辖区域(泰达街及各开发区按特别授权对其所辖区域具有独立的卫生执法监督权限)
五、行政处罚的办案时限
(一)立案
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二)结案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六、救济方式
(一)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3日内 向 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安阳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国泰大厦)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陈述权、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3日内 到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法制稽查科(滨海新区嘉顺路575号公卫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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