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海新区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3-27 14:36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妇幼家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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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滨海新区托育服务规范发展,区卫生健康委制定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托育机构备案

    二、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三)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202017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滨海新区辖区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依法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包括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主要包括: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机构。

    (四)幼儿园开设托班,经原注册登记机关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项目,适用本指南。

    四、备案流程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滨海新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具体流程:

    (一)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各项要求,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附件2),注册账号,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3)《备案承诺书》(附件4),上传备案所需材料扫描件。

    (二)卫生健康部门收齐托育机构备案所有材料后,核验材料的完整性,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附件5)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6)。

    (三)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五、备案所需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出租房的不动产权证明以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相关资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或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保育人员提供托育相关专业背景毕业证明材料,或婴幼儿保育和心理健康知识等相关培训证书,或保育员、保育师、育婴员、育婴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等。

    3.卫生保健人员提供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和经过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4.保安人员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5.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提供健康合格证明。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完成卫生自评,备案时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扫描件。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7)。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高中以上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符合本机构实际的10项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卫生评价报告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附件8)。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或自行加工膳食的,应提供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应当提供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二)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向登记机关申办注销登记后,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三)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指引

        3.托育机构备案书

        4.备案承诺书

        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6.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7.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8.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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