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索引号: 57-9640-2021-00001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卫医政〔2021〕88号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卫生健康综合监督
成文日期: 2021-07-09
发文日期: 2021-07-15
联合发文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有效性: 有效

泰达街、各开发区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252号)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决定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滨海新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推进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医保局

2021年7月9日

(联系人:区卫生健康委 张娜;联系电话:65369050;区市场监管局 王君;联系电话:65305085;区医保局   孟伟;联系电话:65369907)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津卫医政〔2021〕2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学影像、实验室、病理学等医疗检查行为,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加强医疗行为和医疗检查管理,推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发挥医疗质控组织和内控部门作用,组织专家对医疗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

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强化医疗机构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违反诊疗规范为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行为

落实《关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津卫医政〔2018〕13号)要求,重点治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理由推诿患者、勒令出院,将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办理入院的情形。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认真掌握患者入出院指征、转诊条件和手术适应症。

(五)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六)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发挥医疗投诉管理机制,收集、整理投诉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对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区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6月)。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发挥本机构质量管理等内控部门作用,开展自查和整改。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区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四)总结固化阶段(2022年2月至2022年3月)。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对我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固化取得的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现有的投诉举报渠道基础上,借助8890便民服务热线,畅通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方式,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发挥多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组、行业学(协)会等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及时将开展自查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附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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