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6-9885-2021-00017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津滨卫人〔2021〕12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1-28
发文日期: 2021-02-02
有效性: 有效

区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3号)和区人社局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二、奖励范围

委属事业单位集体和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奖励种类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奖励分类

(一)定期奖励。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受奖励人员一般在年度或者聘(任)期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奖励具体时间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区卫健委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二)及时奖励。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给予奖励。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结合实际确定。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五、奖励权限

(一)嘉奖。由区卫健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二)记功。由区卫健委报区人社局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区人社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人社局批准并作出。

六、奖励的条件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七、奖励程序

(一)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种类、条件、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并报区卫健委审核备案。

(二)各单位成立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拟奖励对象采取由人员所在科室(部门)推荐,单位民主测评,领导小组研究等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进行。

(四)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报区卫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五)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六)对拟奖励名单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布范围一般为受奖励人员或者集体所在单位。

八、奖励工作的实施

(一)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分别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2000元。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四)个人奖励决定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集体奖励决定相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九、工作要求

(一)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各单位要设立奖励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报区卫健委。

(二)对于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立即改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附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备案表            



2021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郭耀峰;联系电话:653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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